答案是: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①应当告知姚某原调解书未生效;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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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7/2 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