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2)李刚委托甲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予以追认。我国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后的行为,只有经过 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4)本案王强 第二次代理 购货 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王强自行承担。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 >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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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6/12 11: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