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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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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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12 2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