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答: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把房租租赁一年给张某,在和乙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因为遗忘而没有告知,虽然买卖合同中并且明确约定该告知义务,但是根据诚信原则(大前提),卖方负有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情况的法定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甲隐瞒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甲属于无权处分,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没有处分权而受到影响,所以即使没有处分权,他们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不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因为乙已经去登记中心核查过房产信息,在登记处,户主只有甲的名字,乙是善意的,并且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6.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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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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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12 1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