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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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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5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D )。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案是: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出自
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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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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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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