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共同被告。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出自
青书学堂 >
佳木斯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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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