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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买卖合同,就买卖的标的、数量、质量等达成一致,但在履行时因未事先约定履行方式而发生纠纷。后交由某仲裁机构仲裁,被裁定为无效。问:该裁定有何问题?为什么?

答案是:

第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并非强行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第二,合同条款就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从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不能直接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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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