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II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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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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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