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1、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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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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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