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答:(1)刘某的行为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 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 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刘某是运用利诱的手段,侵犯豆制品加工厂的商业秘密。 (2)豆制品加工、制作、经营方面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出自
睿学 >
兰州理工大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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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