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信息:19139051760(微信同号)
首页
找答案
注册
登录
网站首页
名词解释
全部试题
平台查询
所有科目
成人高考报名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开
>
衡水学院经济法
>
详细
1.在本案中,各股东的出资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 (5分)
2.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戊,丙表示同意,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30日未作出答复。乙以前曾与戊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戊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戊,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甲的出资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5分)
答案是:
(1)丁不得以劳务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5分)
(2)甲的出资转让行为的效力成立。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已经超过了半数同意(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未做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乙无法出资购买转让的股权,也视为同意转让。(5分)
出自
江开
>
衡水学院经济法
更多答案联系客服:19139051760
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业余时间拿学历:
统考入学(成人高考)
河北成人高考(学历提升)报名入口
注册成会员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
3.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2.简述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
∴
2.同轴电缆在高压被击穿时,先从何处被击穿?为什么?
∴
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下列特征:
具体学校专业科目
河北科技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体育学院
石家庄学院
河北传媒学院
河北美术学院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中医学院
河北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金融学院
保定学院
河北科技学院
承德医学院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河北工程大学
邯郸学院
业余时间拿学历:
成人高考报名入口
国家开放大学答案
联大系统答案
青书学堂答案
柠檬文才答案
学起plus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