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正确答案为: (1)该地2009年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是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限为2年,到2013年已过2年,该地应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另外蔬菜公司与县木材公司共建职工住宅五幢,该地用地性质以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应经过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才可建设。而两单位没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履行手续,而领取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所以双方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2)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蔬菜公司和县木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合同,责任在蔬菜公司和县木材公司,蔬菜公司和县木材公司共同赔偿建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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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