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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某患直肠病变,住进乙医院,由丙主治医师开刀,因重大过失遗留一块手术用纱布于甲的体内。甲出院后,深感不适,经丁医院数次检查,始开刀取出体内纱布,甲痛苦不堪,并支出医疗费用5万元。甲向乙医院及丙医师请求损害赔偿时,乙医院提出甲事先所签定的写有:“对于任何事故,医院概不负责”的手术自愿书,而拒绝为赔偿。请问:
1、甲是否可以向乙医院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4)分
2、甲是否可以向丙医师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3)分
3、如果你是甲的律师,你应基于何种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5)分

答案是:

(二)
1、甲可以向乙医院要求损害赔偿。因为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甲不能向丙医生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3、应当提起侵权之诉讼。因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出自  江开  >  湖南大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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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