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3、不会接受。
(1)李丽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利害关系。本案中只存在一个诉,即抚养费的给付之诉,但这一给付之诉的直接利害关 系是6岁的仲影,李华是钟影的法定代理人,应由钟影做原告,李华作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2)李丽作为与原告关系较疏远的亲属,在原告法定代理人均在的情况下,只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一个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诉讼。鉴于此,作为律师不会 接受李丽的委托。
(3)但可以告知她,更换诉讼当事人后,由其姐李华作为委托人,李丽可作为李华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出自
江开 >
湖南大学-法学
更多答案联系客服:19139051760
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