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34.参考答案:
(1)A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5分)
在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5分)
(2)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5分)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但是,S银行在追索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5分)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 >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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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