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典》第 154 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购买的,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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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4/9/25 15: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