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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为预防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 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

答案是: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依其性质和保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律许可的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请求、自卫行为、自助行为等 。自卫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本案中,甲为了救助自家和邻居家被洪水围困的财物,而采取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 。 因为甲的行为没有给乙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侵权行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不具有要求甲支付使用费的请求权,所以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出自  联大  >  民法信阳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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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4/9/25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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