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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史某约定,如果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廖某即将其在甲公司附近一套自有公寓卖给史某。史某为尽快购得该房屋,贿赂甲公司经理,让其辞退了廖某。廖某和史某关于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合同主给付义务
B.应视为条件不成就
C.属于附期限的约定
D.应视为期限已届满

答案是:

B
出自  联大  >  民法信阳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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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4/9/25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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