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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也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者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 试分析: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 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

答案是:

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才能生效|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没有法律依据
出自  联大  >  安阳师范学院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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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4/5/11 18: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