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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甲公司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采购电器设备。2000年5月,刘某因故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给刘某开出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刘某后凭此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5万元的电器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在交货后10日内付款。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刘某已经被甲公司开除。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诉至法院。问题:甲公司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是:

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有代理权|由甲公司承担|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追偿
出自  联大  >  安阳师范学院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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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4/5/11 18: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