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公司,丙为演员。某年1月,两企业与丙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注册商标190万元;乙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50万元(其中20万元等公司设立后的第三年缴纳),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丙以自己的姓名出资50万元。(2)公司成立两年后在A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3)公司设立五年后,甲、乙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三分之一。(4)其他(略)。请指出该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原因。

答案是:

答: (1)自然人姓名、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2)乙企业出资期限不合法,应在公司设立两年内缴纳
(3)货币出资(无形资产)最低应占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不足。
(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5)抽回1/3出资违法。双方都不可抽回出资。
出自  学起plus弘成  >  山东交通学院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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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12/20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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