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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2/20 12:43: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西南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第二条所列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 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反动言行,无违法行为,没有学校规定不授予学位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在读(不含延期毕业)期间通过全国英语pets3等级考试(原全国公共英语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或学校自行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规定的学制内有效。或者入学前已经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可申请免考英语。英语专业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合格。
(四)毕业当年或以前通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个人申请
符合本细则相关标准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一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单一份(学位证或英语等级证书);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本人近期1寸蓝底免冠彩色半身新华社照片二张。
(二)资格审查
由校学位委员会全面负责审核、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向校学位办公室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名单。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材料申报工作。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12月,逾期不予受理。
(三)学位授予
资格审查通过后,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标准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学院将审议决定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已备案的,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条 对于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复议。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本校统一印制。
第九条 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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